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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实施的海关进出口企业资质新规新政速来关注!

时间: 2024-05-31 18:02:42 |   作者: 乐鱼官网登录注册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21年下半年,海关总署陆续公布了一批事关海关进出口企业资质的新规新政,精简资质备案事项,简化了企业办理手续,该批新规新政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新政的施行具体带来哪些变化,对广大企业有何利好?一起来关注。

  《海关总署关于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第108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第87号公告)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前款条件的分支机构也能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第五条 报关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见附件)。

  第六条 下列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办理临时备案的,应当对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并随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非贸易性进出动证明材料。

  第七条 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信息应当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

  第九条 报关公司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理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

  报关单位因迁址或者其他问题导致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 报关单位在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时,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海关可以对报关单位备案情况做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相关材料。报关单位理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四条 报关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报关公司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发生变更,未依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2月1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公布、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修改、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精简申请材料。企业申请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等报关单位备案、变更手续,只需在线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多证合一渠道申请备案的,可免于提交。

  压缩办事时限。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标准要求的,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供企业实时查询。

  取消双重身份限制。允许申请人同时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分别核发不同经营类别的海关编码。

  明确责任与罚则。《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报关单位注销前应当办结海关有关手续。同时,明确报关单位未按规定变更、弄虚作假、拒不配合海关实地检查的,采取“先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的处罚方式。

  《海关总署关于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第108号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决定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和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进口肉类收货人仍需依照《海关法》和《食品安全法》向海关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取消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仍需依照《海关法》向海关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食品进口商做了更加严格的管理要求,肉类进口企业应认真学习新办法,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合法经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第87号公告)

  第一条 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第三条 境外国家(地区)有注册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它产品应当先获得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其产品方能出口。企业注册信息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二)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三)进口国家(地区)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四)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且信用状况为非海关失信企业;

  (五)一年内未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时,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企业生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布局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图、水流/气流图、关键工序图片等)、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 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第七条 需经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现场检查合格方能获得注册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第八条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申请注册信息变更,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第九条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发生新建、改(扩)建生产车间或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

  根据进口国家(地区)注册要求,必须由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能改(扩)建的,企业应当在事前向住所地海关报送改(扩)建方案,待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毕后,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提交报告,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

  第十条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注册,企业注册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二)已注册的产品范围发生变化且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

  第十一条 已获境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注册推荐:

  (四)企业拒绝接受进口国家(地区)官方检查或未按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进行整改及提供相关材料的;

  企业因第(四)、(五)项规定之情形被海关总署撤回境外注册推荐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每年就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条件进行自我评定,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

  第十三条 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接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和海关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第十五条 进口国家(地区)法律和法规、多双边协议规定的其他类型食品生产单位(如渔船)的境外注册管理,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12月19日发布的《出口食品生产公司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是指境外国家(地区)根据多、双边协议或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由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指已取得出口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境外注册申请,办理进度和推荐情况可在系统中查询。注册获批进度由境外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决定,注册信息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可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子网站—信息服务栏目进行查询。

  不同进口国家(地区)、不同注册产品生产企业要求的随附材料会不一样,应按照境外国家(地区)的注册要求准备材料,如其要求提供的表单、检测报告、外文说明等。

  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保证本企业能够持续满足相关注册条件,可随时接受有关国家或者地区主管当局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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