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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高等院校办理减免税货物审核确认那些事儿

时间: 2024-07-05 03:39:11 |   作者: 乐鱼官网登录注册

  近年来,高等院校作为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在国家科学技术创新中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在基础前沿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方面产出了一批重大科学技术成果,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关键动能。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支持科学技术创新,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十四五”期间支持科学技术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学技术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规定,可以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的学校是指:

  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十四五”期间,学校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够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0年12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245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学技术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2021年4月15日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等十一部委 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学技术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2021年4月16日由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与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

  2021年10月29日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支持科学技术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21〕68号)

  对符合要求的高等院校免税进口相关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另行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第一批免税清单已于2021年10月29日发布。高校按照免税清单附件第一至十五条执行。

  减免税申请人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进口货物采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此处“申报”指概要申报),通过“互联网+海关”()门户网站“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向主管海关递交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选择无纸申报的,通过扫描上传提交申请表及随附单据资料。

  ●减免税申请人针对进口货物的原理、功能、性能、结构、技术规格以及进口后实际用途等关键信息要素的情况说明与图片。

  ●减免税申请人与国外卖方(一般应为货物制造、生产商)签订的技术协议、技术资料等类似文本复印件;

  ●《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减免税申请人和被委托方填制,无委托无需提供);

  海关收到申请后,对减免税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不是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海关受理申请后,对减免税申请人主体资格、投资项目和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等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出具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减免税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门户网站“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查询《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编号及电子信息。

  进出口货物申报时,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将《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编号填写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

  减免税申请人如需要纸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留存的,可在该《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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