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6-18 11:29:35 | 作者: 新闻中心
(1992年3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30号发布 依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第一次批改 依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第2次批改)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爬山工作的开展,加强对境外爬山集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外国人来华爬山处理方法》以及国家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境外爬山集体和个人进境从事《外国人来华爬山处理方法》所列的爬山活动,经有关主管部门审阅同意后,其进出境爬山用物品,一致由我国爬山协会(以下简称“我国登协”)归口处理,担任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向海关处理物品报关、担保、核销、结案等手续。
第三条境外爬山集体和个人运进、运出爬山用物品,由爬山活动所在地或接近地海关(即主管海关)担任批阅验放处理。
第四条境外爬山集体和个人运进、运出爬山用食物、急救药品、防寒衣物、高山专用技能设备、燃料、氧气设备、易损的轿车零配件等耗费性物品,归于“特准进口物品”规模,经主管海关审阅在自用合理数量规模内的,予以特准免税放行。其间:各种食物每人每天合计限十公斤,防寒衣物及被褥每人每种限十套。
超出上述自用合理数量规模的物品,以及自用的烟酒,经海关核准后,予以纳税放行。
第五条境外爬山集体和个人运进、运出爬山用的通讯、拍照、摄像、录像、测绘器件和机动交通工具等非耗费性物品,归于“暂时进口物品”规模,由我国登协按规则向主管海关交纳保证金后,暂准免税进境。其间运进无线电通讯设备和器件,需交验国家无线电处理委员会的批件;伴随爬山集体和个人进境的境外记者运进的拍照、摄像器件,需交验外交部新闻司或全国记协的批件。
第六条境外爬山集体和个人以及随行的境外记者贴身带着进境的上述“暂时进口物品”(机动交通工具在外),由进地步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和我国登协交纳的保证金暂予免税放行;或许验凭主管海关出具的联络单,作为转关运送货品,由我国登协担任转运至主管海关处理。
对上述人员带着进境的其他物品,进地步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方法》有关法律法规验放。
第七条境外集体和个人爬山时收集的标本、样品、化石和在境内拍照的音像材料以及测绘效果,由我国登协担任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出境时,海关凭我国登协出具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阅件查核放行。
第九条经海关核准暂时免税进境的爬山物品,不得移作他用,并应在规则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如因特别原因不能复运出境的,应由我国登协在规则暂准进境期限内,办好正式进口手续,向海关结案。
第十条爬山活动完毕后,境外爬山集体和个人留赠给中方的爬山用物品,由我国登协按本规则第九条处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中外联合爬山集体进出境爬山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主管部门供给的中外爬山人员总数兼并批阅有关爬山物品数量。详细手续参照本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则的,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规则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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