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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九江海关关于九江兴海报关有限职责公司申报成交方法与实践不符违规案子行政处分决议书进行公示(浔关缉查罚字〔2016〕003号)
2016 年3月14日 ,当事人署理江西省娇容世界贸易有限公司,向九江海关申报了3票货品,报关单号为472、473、474,申报货品名称为“红酒”,申报的成交方法均为“CIF”,申报的运费、保费均为0。
经我关审单发现,上述三票报关单项下进口货品的成交方法实践应为“EXW”,而不是申报的“CIF”。
经查,当事人担任上述三票货品的报关人员,在收到报关委托人江西省娇容世界贸易有限公司供给的上述报关所需提单、出售合同、装箱单等单证后,并未对上述资料实行合理检查责任,就以“CIF”的成交方法向九江海关申报,最终导致上述报关单中所含运保费均未向海关申报。
经计核,上述3票报关单项下进口红酒实践应申报的运费、保费算计金额为17049.56块钱,漏缴税款金额为8217.89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472、473、47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中菲行世界货运署理(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供给的进口红酒运费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处理违背海关监管规则案子货品、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九江兴海报关有限职责公司有关人员笔录;江西省娇容世界贸易有限公司有关人员笔录;九江兴海报关有限职责公司基本资料复印件;其他书证资料等依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现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分决议: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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