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8-13 03:16:38 | 作者: 香港仓储配送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通关"系指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并处理进出境物品纳税或免税验放手续,或其它有关监管手续之总称。
本规则所称"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则的责任,对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实在的状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声明。
第三条 按规则向海关处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则的其它申报单证,依照实践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它任何方法或在其它任何时刻、地址所做出的声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第四条 申报手续应由旅客自己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处理,如托付他人处理,应由自己在申报单证上签字。承受托付处理申报手续的代理人应当恪守本规则对其托付人的各项规则,并承当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自动出示自己的有用进出境游览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允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必备文件。
第六条 经海关处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在有用期内或在海关监管时限内,旅客应是妥善保存,并在请求提取别离运送行李物品或购买征、免税外汇产品或处理其它有关手续时,自动向海关出示。
第七条 在海关监管场所,海关在通道内设置专用申报台供旅客处理有关进出境物品的申报手续。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同意施行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海关设置"申报"通道(又称"赤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供进出境旅客依本规则挑选。
第八条 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处理物品进境手续;
带着需经海关纳税或定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不含免税定量内的烟酒)者;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区域)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带着途中必需的游览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开麦拉、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规模者;
带着我国检疫法规规则控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处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第九条 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处理物品出境手续:
带着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开麦拉、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游览自用物品者;
带着我国检疫法规规则控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处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第十条 在施行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旅客应当挑选"申报"通道通关。
第十一条 不明海关规则或不知道怎样来挑选通道的旅客,应挑选"申报"通道,向海关处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可不向海关处理申报手续。在海关施行双通道制的监管场所,可挑选"无申报"通道进境或出境。
第十三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交际、礼遇签证的进出境非居民旅客和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其他旅客,通关时应自动向海关出示自己护照(或其它有用进出境证件)和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旅客进出境时,应恪守本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施行本规则所拟定并发布的其它补充规则。
第十五条 旅客带着物品、货品进出境未按规则向海关申报的,以及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旅客未按规则挑选通道通关的,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施行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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