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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非居民长时间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攻略

时间: 2024-05-18 01:02:58 |   作者: 香港仓储配送

  是指经公安部门同意进境并在境内接连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久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区域人员、华裔。

  “自用物品”是指非居民长时间旅客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日子所需的《非居民长时间旅客自用物品目录》范围内物品及机动车辆,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非居民长时间旅客自用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另行拟定而且发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颁布的《外国(区域)企业常驻代表组织作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作业答应证》等证件,以及进出境运用的护照、《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指有效期一年及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答应》《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准予在境内长时间居留的证件。

  3.申报途径: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事务使用→口岸法律申报→物品通关→公自用物品→常驻组织→非居民长时间旅客物品请求栏目。

  非居民长时间旅客获得境内长时间居留证件后方可申报进境自用物品,初次请求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依照本规则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则应当纳税的20种产品在外。再次申报进境的自用物品,一概予以纳税。

  关于应当纳税的非居民长时间旅客进境自用物品,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法令》的有关法律法规征收税款。

  非居民长时间旅客中的常驻人能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时间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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