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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外汇办理局公告2023年第164号

时间: 2024-05-30 14:38:00 |   作者: 香港仓储配送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 国家外汇办理局

  为深化推动口岸营商环境优化,进一步便当电子口岸企业入网,现决议对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处理进一步精简优化,详细公告如下:

  一、企业处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即企业注册成为电子口岸新用户的进程),应提交入网请求及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根底信息。企业可通过我国国际交易单一窗口(网址:)或许我国电子口岸(网址:) 进行线上请求。

  二、我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各地分中心受理企业的制卡请求。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时,企业提交的请求信息经核实与营业执照信息共同的,制发电子口岸企业法人卡。

  三、企业处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时,不再对海关报关单位存案信息、交易外汇出入企业名录等信息进行验核,有关信息仅用于企业处理相关事务权限查看。企业处理货物交易外汇事务仍需按规则进行交易外汇出入企业名录挂号。

  四、《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逐渐优化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历审阅查看流程的告诉》(署岸发〔2016〕165号)、《海关总署 对外交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 国家外汇办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法律体系入网用户进行资历审阅查看的告诉》(署通发〔2001〕188号)和《海关总署 对外交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 国家外汇办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第1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网站办理: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技术上的支撑:我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技术支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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