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0-04 19:04:48 | 作者: 乐鱼平台注册
当事人:温州海德力鲨鱼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星标,海关注册编码:3303964148。
经我关查询,当事人有以下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12月6日,当事人托付宁波双浦世界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交易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品,报关单号为892,货品申报共两项,申报品名均为冻鲨鱼翅,申报产品编码均为0303920090,申报价格合计223125欧元(C&F价)。经海关查验、取样本查验测验及归类,上述冻鲨鱼翅来历大青鲨(属真鲨科),为冻濒危鲨鱼翅,实践应归入0303920010,进口需供给濒危物种答应进口证明书。查询过程中,当事人活跃尽力合作海关查询,照实供述违法现实,自动交纳保证金,于2023年12月12日补出濒危物种答应进口证明书。
以上行为有:1、查询笔录;2、检测陈述、查验记载单和归类意见书;3、状况阐明和货品清单;4、报关单证、查验检疫证书和濒危物种答应进口证明书;5、核定货品、物品价值表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冻濒危鲨鱼翅品名、产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答应证件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一)》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的中国银行(中国银行梅山支行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海兰路55号)交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保证金抵缴;也能选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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