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6-04 21:15:06 | 作者: 乐鱼平台注册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发布最新通知:汇发〔2017〕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行为企业办理货贸项下进口付汇时,新增了“报关单核验”的要求。并且10万美元以上原则性一定要进行核验,10万美元以下由银行自行决定是不是需要核验(当然一定要满足万能的展业三原则要求)。
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项下的进口付汇,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口关单的核验程序。
对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项下的进口付汇,企业在办理付汇阶段一般已完成了通关手续,因此本次新规中规定了银行必须在付汇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口关单的核验程序。
而对于“预付货款”等方式,企业在付汇时尚未取得关单的,新规要求银行在企业完成报关手续40日之内完成报关单的核验。
四、已报关却没有办法获得报关信息的以及因溢短装条款导致付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的,银行在付汇时需在系统中进行说明。
本次新规后,企业财务专员在办理付汇时需要将付汇金额与报关金额一一对应。对于数据量较大的企业来说,财务专员的工作量显著提升。
对于企业的内部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务专员必须取得准确的进口报关单信息,确保付汇信息和报关信息一一对应。
未在规定时间提供报关信息、重复使用报关付汇、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等情况,银行将在系统中对企业加注相应的标识,并且该标识信息将在系统中保存两年时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开展贸易真实性审核工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以下简称系统)“报关信息核验”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自主决定是不是通过系统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
(一)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
(二)对于未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应要求企业在完成报关手续之日(即进口日期,下同)起40日内提供对应的报关信息,并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
(三)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但企业因合理原因无法及时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在企业完成报关手续之日起40日内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上述确实没办法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四)对于因溢短装等合理问题造成货物贸易实际对外付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的,银行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时,应注明原因。
四、对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银行应逐笔在系统中对企业加注相应标识,企业的标识信息通过系统向全国银行开放:
企业的标识信息保存期限为24个月。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企业被误标识的,经银行内部审批后,银行可撤销相关企业的标识信息。
五、对于因数据传输不完整等问题导致系统缺失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并及时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系统始终缺失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若系统出现无法正常登录等情况,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3号)的规定处理。
六、银行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修订相关业务的内控制度,并保证企业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做好对银行开展核验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可不定期对银行核验工作的实施情况做核查检查。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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