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5-10 15:20:42 | 作者: 乐鱼平台注册
为推动税收征管变革,提高通关便当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交税办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品完税价格方法》(以下简称《审价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品完税价格方法》(以下简称《内销保税货品审价方法》)的规则,现将公式定价进口货品完税价格承认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货品所签定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详细清晰的数值约好货品价格,而是以约好的定价公式承认货品结算价格的定价方法。
二、对一起契合以下条件的进口货品,以合同约好定价公式所承认的结算价格为根底承认完税价格:
(一)在货品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或保税货品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好定价公式;
(三)自货品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依据合同约好的定价公式承认结算价格;
三、交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合同项下第一批货品进口或内销前,向第一批货品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存案地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存案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存案表》),照实填写相关存案信息。海关自收齐《存案表》及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结存案承认。
关于货品申报进口时或在“两步申报”通关形式下完好申报时可以承认货品结算价格的,交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提交《存案表》。
(二)定价公式的作价根底、计价期、结算期、扣头、成分含量、数量等影响价格的要素,以及进境关别、申报海关、批次和数量组织等状况阐明;
五、交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公式定价货品,因故未能事前向海关存案的,应当在合同项下第一批货品申报进口时补办存案手续。
六、经海关存案的公式定价合同产生改变的,交税义务人应当在改变合同项下第一批货品申报进口前,向原存案海关处理存案改变手续。
七、公式定价货品进口时结算价格不能承认,以暂定价格申报的,交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处理税款担保。
八、交税义务人申报进口货品时,应该依据实在的状况填写报关单“公式定价承认”“暂定价格承认”栏目,在报关单备注栏精确填写公式定价存案号,填制要求详见附件2。
九、自货品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承认结算价格的,海关依据《审价方法》《内销保税货品审价方法》的相关规则检查承认完税价格。经交税义务人请求,申报地海关赞同,能连续结算期限至9个月。
十、交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货品结算价格承认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供给承认结算价格的相关资料,处理报关单修正手续,包含将“暂定价格承认”调整为“否”以及其他相关申报项目调整等内容。一起,处理税款交纳及其他海关手续。结算价格承认之日为卖方依据定价公式出具终究结算发票的日期。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5号一起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填制标准》中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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