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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南

时间: 2024-05-30 14:38:12 |   作者: 进出口报关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别的条件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2年。

  申请人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

  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来审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明显的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主管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做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企业认证情况”一栏指的是企业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而不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书。

  “企业承诺书法人签字”一栏必须是法人代表或者是提供了授权书的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企业年生产能力”“企业人数”“管理人员数”等数据应按照生产企业真实的情况准确填写。

  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为“香港”、“澳门”的应规范填写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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