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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系统(30版)”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上新啦

时间: 2024-05-31 18:03:40 |   作者: 进出口报关

  中国海关全方面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深入实施“智关强国”行动,升级建设并推广“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系统(3.0版)”。该系统支持企业在申请不同的资质备案时只需提交一次即可,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备案效率。

  为进一步做好新系统的使用与推广,方便广大企业高效办理海关备案业务,下面我们从如何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几个维度进行详细讲解。

  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标准版,“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访问。

  企业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企业管理和稽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备案”访问。

  首次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企业可登录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企业开办“一窗通”模块,通过“多证合一”模式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可依据需求一并提交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企业首次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可在“多证合一”证照事项中勾选“海关报关单位”,并按照提示内容补充注册海关、经济区划、特殊贸易区域、经营类别、报关人员信息等相关备案信息,就能实现同步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

  海关通过系统确认接收企业备案信息后即完成备案,企业无需再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访问。

  A:公司能够通过卡介质(IC卡或USB Key)方式,输入密码后进入登录。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立即注册→ 法人用户→无卡用户→ 填写单位基础信息→ 下一步→ 填写管理员账号信息→ 按要求录入有关信息后,在下方“阅读并同意”前打“√”→ 点击完成,按上述步骤注册完成后再重新登录。

  A: 标准版应用→账户登录(用注册成功的企业账号和密码/卡介质登录)→ 企业资质 →资质备案→ 备案申请→ 选择“报关单位”及相关资质备案。

  B:备案项目包括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出口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临时备案单位、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报关权的别的企业等。(这些备案均产生海关编码)

  指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包括: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出口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临时备案单位;通俗来说,进出口收发货人是只能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进出口报关的企业,报关企业是以客户的名义代理进出口报关的企业。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下列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必进出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A.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C:信息登记项目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电商企业、境外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公司、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公司(B2B)、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场所运营人等。(信息登记不产生海关编码)

  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或者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人。

  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要具务EDI(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与ICP证书(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物流公司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直购进口模式下(9610)物流公司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支付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银联等。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经营事物的规模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外注册企业所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按照实际申报责任,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

  由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推进,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的一站式贸易服务平台。申报人(包括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等口岸管理有关部门一次性申报,口岸管理有关部门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共享信息数据、实施职能管理,将执法结果通过“中国贸易国际单一窗口”反馈申报人。

  由电子口岸搭建,实现企业、海关和相关管理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平台。

  D: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备案的资质类型,支持多选,一次可备案多个资质,各个资质间有互斥关系校验,请根据提示信息选择可同时备案的资质类型,点击最下方【确定】按钮。

  E:随后进入录入备案信息页面。分别录入公司基本信息、管理人员信息、出资者信息、报关人员信息、附件信息等。

  填写企业基础信息(黄色部分为必填项,部分栏目信息需点击空格键选择)→(填写完成后点击下方的)下一步 → 填写“出资者信息”(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应当填写出资者信息,其他可不填)→ 点出“新增”进行填写→ 保存 → 下一步 → 报关员信息(根据公司实际要填写,非必填项)→ 点击“新增”→ 保存→ 下一步→ 核对所填写的企业信息,无误后点击左上角“打印《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打印后加盖公章,以附件形式上传。→ 下一步(上传文件时请先下载安装“中国电子口岸客户控件”)→ 上传完毕后,点击左上角“申报”,提交海关备案申请。当页面显示“海关入库成功,转入人工审核”时,表示已成功申请。

  经审核,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予以备案,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提交申请的,可以在提交申请的系统里查询本单位的海关备案办理结果。

  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例,标准版应用→账户登录(用注册成功的企业账号和密码/卡介质登录)→ 企业资质 →资质备案→ 备案变更。

  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行打印《报关单位备案证明》,如需加盖印章,可到所在地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科加盖印章,7日内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第九条之规定:报关单位的企业名、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备案。

  报关单位因迁址、市场主体类型变更导致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提交变更申请。

  通过“卡介质”(初次备案后通过电子口岸申请的操作员卡或法人卡)登录“互联网+海关”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本单位提交电子申请的无需上传附件,直接提交变更后的信息即可。

  注意啦!新版本资质的备案变更支持无卡用户操作,也无需上传附件,旧版本必须持卡操作。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第十条,报关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登录“互联网+海关”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企业资质”子系统,向海关提出申请,无需线

  如果无法线上申请,可以携带加盖报关单位印章的书面“注销申请”到所在地海关企业管理科办理。

  如: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网站通过“企业注销一网通”平台同步办理商事主体与海关资质注销。

  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提交申请的,可以在提交申请的系统里查询海关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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