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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深圳市梭城报关有限公司违背海关监管规则被行政处分

时间: 2024-06-03 20:39:15 |   作者: 进出口报关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12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深圳市梭城报关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021号)。

  当事人托付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境内收货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海关申报从马来西亚进口一般交易项下HIPS再生胶粒52000千克,申报价格C&F5876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03191000,进口报关单号078。

  经查,实践进口货品中箱号为TCNU3690878集装箱内货品,数量26000千克,价值C&F29380美元,为制止进口固态废料。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货品查验记载单、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能中心判定陈说、海关查询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说、状况阐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对环境形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榜首款之规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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