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8-24 19:04:33 | 作者: 新闻中心
为标准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的处理,清晰游艇及其所载物品通关手续,海关总署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标准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监管,促进游艇工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令和法规,拟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经核准从海南省进出境的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的监管,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进境游艇在进境今后向海关申报曾经,出境游艇在办结海关手续今后实践出境曾经,应当依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则的航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则的,由海关指定。
第五条在境外注册的游艇(以下简称境外游艇)自进境时起至实践出境时止,在境内注册的游艇(以下简称境内游艇)在进出境时,应当承受海关监管和查看。海关对游艇进行全方位查看时,游艇所有人或许其托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参与,并予以合作。
第六条进境游艇在向海关申报曾经,出境游艇在办结出境申报手续今后实践出境曾经,未经海关赞同,不得起卸或许增加物料,上下人员及物品。
第七条游艇服务企业在开办事务前应当向运营事务所在地的海关请求存案,并提交《游艇服务企业存案表》(款式见附表1)及随附单证。
第八条游艇进境时或许实践出境2小时前,游艇所有人或许其托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选用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单方法向海关申报,处理进出境手续,并提交下列单证:
第九条经核准进境的境外游艇,游艇所有人或许其托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向进地步海关交纳相当于游艇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许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海关对游艇所载人员(包含船长、船员等游艇服务人员)的个人物品按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有关法令法规监管。
第十三条境外游艇复出境时,境内游艇复进境时,游艇所有人或许其托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向出境、进地步海关提交结关请求。海关审阅无误的,制发《进出境游艇结关通知书》(款式见附表3)。
第十四条游艇所有人或许其托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自游艇结关之日起10日内,持《进出境游艇结关通知书》向游艇进地步海关请求处理游艇担保核销等手续。
第十五条境外、境内游艇应当自进、出境之日起30日内复出境、进境。因特殊情况要延伸期限的,游艇所有人或许其托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向进境、出地步海关提出延期请求。经核准方可延期,每次延伸期限不允许超出30日,最多能够延期2次。
第十六条境外游艇在境内期间如需起卸或许增加物料,上下人员及物品的,游艇所有人或许其托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现行规则向海关处理手续。
第十七条境外游艇进境后,未经海关赞同,不得私行转让或许移作它用。如需转为进口的,游艇所有人应当于进境期限届满15日前向进地步海关提出书面请求,经核准后,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处理海关手续。
第十八条违背本暂行办法,构成私运行为、违背海关监管规则行为或许其他违背海关法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施行法令》的有关法令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本身用于旅游参观、休闲文娱等活动的具有机械推动动力装置的船只。
游艇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为进出境游艇供给停靠、管护、修理、补给、气候水文信息和代理安全飞行相关手续(包含进出境申报手续)等服务的境内企业。
游艇物料,是指保证游艇安全飞行所需的燃料、油料、零配(备)件和保证游艇承载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的用品等。
第二十条因飞行安全需求,经停境内其他口岸后进入海南省的进境游艇,以及驶离海南省经停境内其他口岸后出境的游艇,经停地海关参照世界飞行船只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以租借交易、暂时进出货品、展览品等监管方法进出境的游艇,海关另行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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