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0-29 02:17:41 | 作者: 新闻中心
(一)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请求人”)向海关递送《暂时进/出口请求书》、报关单手填联以及其他报关单证;
(四)对按有关法律法规应供给税款担保的,请求人交纳保证金处理凭保放行手续;对按有关法律法规应分期交纳税款的,请求人依照有关要求申报并处理税费交纳手续;
(五)暂时进出口期满需持续延期的,请求人向海关递送《暂时进/出口货品延期请求书》、原申报报关单;
(六)经审阅,契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直属海关做出准予延期的决议,或按权限区分转报海关总署做出决议;
(七)经赞同赞同延期的,现场海关告诉请求人处理担保延期手续;对按有关法律法规应分期交纳税款的,请求人依照有关要求申报并处理税费交纳手续;
3、对请求暂时进口的货品,如属无线电器件或应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查验、食品卫生查验等的,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一)暂时进出口请求: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暂时进出口的决议。
(二)暂时进出口延期请求:报直属海关批阅的,直属海关应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暂时进出口的决议;报海关总署批阅的,海关总署接到直属海关转报的《暂时进/出境货品延期请求书》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暂时进出口的决议。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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