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1-03 17:36:39 | 作者: 新闻中心
我们公司被海关认定为走私,其中涉案的几票货物中存在一些员工不慎遗漏的赠品及运费当时未向海关申报,会被海关认定为走私吗?
答:根据表述,应该不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相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据此,构成走私需要具备主观故意,符合一定的行为特征,具体表现形式能体现为以上法条所规定的藏匿、伪装、瞒报、伪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等逃避海关监。因此,如贵司不慎漏报赠品及部分运费,由于不具有偷逃税款的故意,该部分内容不应当认定为走私。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该要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因此,贵司该部分漏报赠品及部分运费的行为构成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申报不实行为,可结合具体违法情形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经B海关调查,当事人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以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2月 1日,当事人委托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口坦途3445CC多用途货车一辆,报关单号XXXXXX30, 商品编号为8704310000,申报价格为65490加元。经查,实 际成交价格为C&F83040加元。当事人在明知进口货物实际 成交价格的情况下,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 口,共计偷逃国家税款人民币26546.49元。上述事实有XXXXX30号报关单及其随附单 据、反映实际货物情况的单据、查问笔录、检验判定的结论等证 据材料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相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相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本案中,经B海关调查,当事人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B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 1日向海关申报进口坦途 3445CC多用途货车一辆。当事人明知涉案车辆实际成交价格为C&F83040加元,仍伪报成65490加元并向海关申报。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走私,采取低报价格方式进口涉案车辆共计偷逃国家税款人民币26546.49元。
综合上述,依照《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一条之规定,B海关决定对当事人A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货物,由于走私货物不便没收,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B海关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来得到的并加处罚款人民币561元。由于走私货物已无法没收,根据《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88636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68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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