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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定查验的进口产品不予报检 辉门东西(青岛)活塞有限公司被处分

时间: 2024-11-03 17:36:58 |   作者: 新闻中心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01月07日,青岛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流亭机场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辉门东西(青岛)活塞有限公司)》。

  行政处分决议书(流关检违字[2019]1号)显现,2019年9月12日,当事人辉门东西(青岛)活塞有限公司托付青岛易安达世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一般交易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塞裙径部件用喷涂膏等货品一批,报关单号为786,货品总值5313.9欧元,申报产品编号为3824999990及3814000000,均按一般化学品申报。经查验并送检,该票货品六个品名中,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称号均为“活塞裙径部件用喷涂膏”)为3类易燃风险化学品,联合国编号1263,归于进口法定查验产品,共涉货值4173欧元。但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报检。

  当事人对上述法定查验的进口产品不予报检,躲避进口产品查验的行为事实清楚,依据确凿。有署理报关托付书、进口报关单、入境申报单信息、合同、箱单、发票、检测判定陈述、状况阐明、查询笔录等依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查验法施行法令》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青岛流亭机场海关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青岛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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