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2-21 17:36:12 | 作者: 新闻中心
(1985年1月25日海关总署〔1985〕署行字第57号文发布 自1985年2月25日起实施)
第一条党和国家领导人带领党、政代表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所乘坐的专机、专车和公私用物品(包含随行人员和专机专车上的服务人员的行李物品),海关可别离依据交际部、中联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等部分的告诉免予监管。
上述代表团乘坐的专机、专车内,载有上列人员以外的行李物品、货品时,有关安排出访的部分或许运送部分应当事前告诉海关,由海关依规则处理验放手续。
第二条其他出访的代表团、组、人员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海关一概验凭其所持的交际护照免予查验。
第三条我常驻国外代表组织中的下列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海关验凭其护照所列职衔免予查验:
(二)我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正、副代表,参赞,军参团团长,陆、海、空军代表以及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其他世界安排代表处和世界组织代表团正、副代表;
(三)我驻朝鲜军事休战委员会朝中方面中国人民志愿军委员,中国人民志愿军首席顾问;
第四条上列免于查验的人员应恪守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有关法律法规。免予查验的人员行李中如有我国制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许有代别人带着的物品,应当向海关口头申报。对免于查验的人员,海关有权依据状况对其进口的行李物品进行问询。对确有依据证明免验人员行李中有我国制止进出口物品或有违背海关规则情事的,海关可以直接进行查验(查验时,行李物品所有人或许代理人有必要在场)并做查验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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