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5-26 09:02:54 | 作者: 新闻中心
今年4月23日是第28个“世界读书日”,图书在进出境环节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几点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印刷品,是指通过将图像或者文字原稿制为印版,在纸张或者其他常用材料上翻印的内容相同的复制品。进出境摄影底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手抄本、复印件及其他含有文字、图像、符号等内容的货物、物品的,海关按照有关进出境印刷品的监管规定进行监管。
违反海关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境印刷品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且接受海关监管。
超过上述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自用进境印刷品,不属于以下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
有上述所列情形的,进境图书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退运其进境图书。
2.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因特殊情况出境,须由我外交信使或国家保密局核准的单位、个人携运出境,海关凭出境许可证对经铅封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进行核放;
3.海关依规定,对批准携运出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凭加盖鉴定印章的出境许可证和与鉴定印章号码一致的铅识章号码验放。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办理出境许可证;
4.对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当事人,海关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5.对查扣的邮寄或非法携运出境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待案件办结后,海关将有关物品移交当地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处理,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进出境,如实向海关申报的,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进行技术处理。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境的印刷品进出境,如实向海关申报,但是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予以退运。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
2.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予以收缴: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散发性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或携带数量零星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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