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0-13 18:17:14 | 作者: 香港仓储配送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9610)等方式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1)额度: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年度交易限值:单次交易限值人民币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人民币26000元。
(2)额度查询:可下载掌上海关app,注册登录后,点击下方服务栏目,选择别的信息中的跨境电子商务个人消费信息进行查询。(点击了解查询详情)
购买前请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结合自己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同意告知书内容后方可下单购买。
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可通下载掌上海关app查询个人年度交易限额使用明细,注册登录后,点击下方服务栏目,选择别的信息中的跨境电子商务个人通关数据来进行查询,如果想了解税款信息,可点击跨境电子商务个人税款信息进行查询。
消费者将退货需求提交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相关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退货通关手续,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退回的商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30日内申请退货,45天内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
A:消费者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税款的纳税义务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或报关企业为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文件依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跨境电商企业还是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
A: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应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依法向海关备案,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同时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对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付责任等。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1号);《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A:跨境电商企业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告知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2)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3)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文件依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A: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应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平台须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文件依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A:消费者与企业协商退货后, 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 日内向海关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 45 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 型) 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文件依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45号公告)。
1.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2.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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