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7-07 11:04:52 | 作者: 乐鱼平台注册
为进一步标准进出口货品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精简相关申报栏目,海关总署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品存案清单》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写要求调整如下:
一、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填制标准》(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发布)中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将第二十五条“毛重(千克)”的填写要求由“填写进出口货品及其包装资料的分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缺乏一千克的填写为‘1’。”修正为“填写进出口货品及其包装资料的分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缺乏一千克的准确到小数点后2位。”
将第二十六条“毛重(千克)”的填写要求由“填写进出口货品的毛重减去外包装资料后的分量,即货品自身的实践分量,计量单位为千克,缺乏一千克的填写为‘1’。”修正为“填写进出口货品的毛重减去外包装资料后的分量,即货品自身的实践分量,计量单位为千克,缺乏一千克的准确到小数点后2位。”
二、删去“查验检疫受理机关”“口岸查验检疫机关”“领证机关”等三个申报项目。
三、“目的地查验检疫机关”申报项目称号调整为“目的地海关”。该申报栏目为有条件必填项,假如有关法令、行政法规、世界公约规则或许交易合同约好须施行查验检疫或监管的进口货品,申报时为必填。依据施行查验检疫的目的地海关,填写海关规则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目的地海关的称号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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