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5-29 13:02:28 | 作者: 乐鱼官网登录注册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一种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很多纳税人平时接触到最多的扣税凭证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比较陌生。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可根据规定抵扣增值税税款。海关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对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纳税人方可申报抵扣。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逐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9号 决定自2018年11月19日起,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企业自行打印改革。
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能够最终靠“互联+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下载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
自行打印的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与海关打印的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同等效力。
好了,实质就是电子化了,企业申报缴税后能自行打印缴款书,电子缴款书一不会丢失,系统都可以查询,就像电子发票一样,不会丢失。
二高效快捷,海关报关、自行缴税,等货物放行后,就能自行打印税单,节省了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
三不会模糊不清,不会像海关打印的,难免有时候票面因为打印机原因模糊,导致录入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取得专用缴款书后如何抵扣?2020年2月份起,海关缴款书的抵扣方式完全变了。
6. 勾选提交后,点击菜单栏抵扣勾选-抵扣勾选统计进入,进行缴款书的抵扣统计和签名确认。
可能大家都发现了,海关缴款书最新的抵扣流程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流程是一模一样的。但是要提示警醒我们的是,海关缴款书由于其特殊性,在抵扣流程上还是有其特殊性。
为什么都是缴款书,会出现双抬头和单抬头的不一样的情况,这个主要是和我们进口方式有关系。
所谓自营进口就是公司直接采购付款,然后自行报关,或委托报关行以进口公司名义报关。
从报关单上来看,报关单上境内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都是进口公司自己的名字。
委托代理公司进口,就是找一个进口代理公司,货款付给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再付给境外,由代理公司报关。报关单的体现就是报关单上境内收货人是代理企业、消费使用单位都是委托企业。
1. 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的抵扣和退税主体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会按照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直接推送给纳税人。
那么也就是文章开头写的流程,税务局把单抬头的电子数据推送到平台,我们核实勾选抵扣就行了。
2. 对于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代理进口单位和委托进口单位均有可能成为抵扣或退税主体。因此,自2020年2月1 日起,纳税人需要继续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再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对海关缴款书进行用途确认。
所以,我们正真看到,对于双抬头的系统是不会直接推送给你的,因为代理进口单位和委托进口单位系统不知道推送给谁,都可能会抵扣。
2. 采集分了手工和批量导入两种方式,手工就是自己一条信息一条信息录入,批量导入就是按照模板在Excel录入好后批量导入系统。
3. 以手工录入为例给大家演示一下,点击手工录入,输入缴款书号码、填发日期、税款金额提交即可。输入的信息都直接从缴款书上查询。
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
具体资料需要向税务局提交异常海关缴款书数据核对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海关缴款书原件
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后申报抵扣。
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状态。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滞留状态的海关缴款书仍将继续参与稽核比对,并非比对结果异常。
如纳税人上传的海关缴款书显示为“滞留”状态,可在上传所属期内隔一段时间刷新看看稽核明细查询最新结果。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来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当然在缴款书无纸化的今天,其实再也用不着担心我把海关缴款书丢失了,丢失了我登录系统再打印一张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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