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8-24 19:04:43 | 作者: 新闻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及《海关对进出口邮寄物品监管方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寄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规模以内,而且每次价值不超越人民币三十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越人民币三百元的,由海关按章纳税或免税放行,但寄进邮包每次税额缺乏五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越的仅征超越部分。物品的价值,寄进的由海关参照到岸价格核定,寄出的按内地商场零售价格核定。“个人邮寄物品限量表”所列的物吕,应当受表列规则的数量或价值的约束。
寄自或寄往香港、 澳门的邮包, 一定要具有报税单一份(进口小包可张贴绿色验关签条)。以供海关查核留存。寄件人在报税单(或绿色验关签条)上,应当照实填写内装物品的种类,数量、价值。
第三条寄自香港、澳门的个人邮寄物品,由设有海关的邮局交海关查验;并按章纳税或免税放行。
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寄物品,在设有海关的邮局投寄的,由寄件人直接交驻邮局的海关查验;在没有设海关的邮局投寄的,由邮局交海关查验。
第四条不符合本方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则的物品,除经海关特准的以外,禁绝寄进或寄出。对制止寄进或寄出的物品,能够退给寄件人;可是对政治、经济、文明、品德、卫生有害而拘留的物品不予交还。
第五条寄进物品经寄件人声明抛弃的,由邮局交海关处理。超越邮局规则的保管期限还未缴税收取的物品,由邮局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按抛弃物品的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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