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8-25 19:38:05 | 作者: 新闻中心
(1992年10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35号发布 依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照料旅客在旅途中的实践要,为其进出境供给必要的便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方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进出境旅客游览自用物品”系指本次游览途中海关准予旅客贴身带着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许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运用的自用物品。
(一)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开麦拉、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
第四条进境旅客(包含持有前往国家或区域签发的再入境签证的中国籍居民旅客)带着本规则第三条之物品,每种限一件。旅客应自动向海关申报,海关方可准予暂时免税放行。
第五条海关准予暂时免税的本次进境物品,须由旅客在回程时复带出境。因为特别原因不能在本次回程时复带出境的,应事前报请出地步海关办结有关手续。
第六条中国籍居民、中国籍或外国籍非居民长时间旅客带着本规则第三条之物品出境,如需复带进境,应在本次出境时,自动报请海关验核。复带进境时,海关验凭本次出境的有关单、证放行。
第七条进出境旅客游览自用物品的详细申报手续、适用单证及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进出境旅客违反本规则或许未将海关暂准免税放行物品复带出境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施行法令》第十九条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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