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5-23 05:52:52 | 作者: 新闻中心
本报北京5月31日电(记者张翼)海关总署《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自6月1日起施行。
行李被海关“暂存”不是被“扣押”。五种暂存物品的状况是:旅客不能当场交纳进境物品税款的;进出境的物品归于答应证件处理的规模,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则应当处理货品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没有处理的;对进出境物品的特点、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确定、判定、验核的;按规则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公告还清晰,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海关能要求旅客当场处理退运手续,或许移送有关专业组织处理,因而发生的费用由旅客承当:易燃易爆的;有毒的;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时间寄存的;其他无法寄存或不宜寄存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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