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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0月31日国务院同意1986年12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依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正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修订)
第二条外国驻我国使馆(以下简称使馆)运进运出公事用品,使馆人员运进运出自用物品,除有双边协议按协议履行外,应当依照本规则处理。
前款中,“公事用品”系指使馆履行职务直接需用的物品,包含家具、摆设品、办公用品、款待用品和机动车辆等;“自用物品”系指使馆人员和与其一起日子的爱人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国居留期间直接需用的日子用品,包含家具、家用电器和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使馆运进运出公事用品,交际代表以邮寄或许邮寄方法运进运出自用物品,应当书面向海关申报。
交际代表进出境时有贴身带着的或许附载于同一运输工具上的私家行李物品,应当口头向海关申报,海关予以免验放行。但具有严重理由推定其间装有非公事用品、非自用物品,或许装有我国法令和规章制止进出口的物品时,海关有权查验。查验时,有必要有交际代表或许其授权人员在场。
第四条使馆申报运进的公事用品和交际代表申报运进的自用物品,经海关审阅在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的,予以免税。
第五条使馆和使馆人员不得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和规章制止进出口的物品进出境。因特别状况需求运进运出上述物品,有必要事前得到我国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并按我国政府有关法令法规处理。
运进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器件,有必要事前以书面请求报经我国交际部同意。使馆和使馆人员应当向海关申报并供给有关同意文件,海关予以审阅放行。
携运文物出境,有必要事前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明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行政管理部门判定,并发给答应出境凭据。使馆和使馆人员应当向海关供给有关凭据,海关予以审阅放行。
第六条使馆和使馆人员申报归于我国法令和规章制止进出口的物品,除经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的以外,海关予以拘留,有关使馆或许使馆人员应当在90天内退运。逾期未退运的,由海关变价上缴国库。
第七条使馆和使馆人员免税运进的物品,不得转让。确有特别原因要转让的,有必要报经海关同意。
经同意转让的物品,应当由受让人或许出让人按规则向海关处理交税或许免税手续。
第八条使馆发送或许收受的交际邮袋,海关予以免验放行。交际邮袋应予加封,附有可资辨认的外部符号,并以装载交际文件或许公事用品为限。
交际邮袋由交际信使转递时,有必要持有差遣国主管机关出具的信使证明书。商业飞机机长能够受托付为使馆转递交际邮袋,但机长有必要持有托付国的官方证明文件(注明邮袋件数)。由商业飞机机长转递或许邮寄的交际邮袋,应当由使馆派使馆人员处理接交、提取或许发运手续。
第九条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如非我国公民或许在我国的永久居留者,携运进境自用物品,包含就任后半年内运进落户物品,应当书面向海关申报。上述物品经海关审阅在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其间轿车每户限1辆)的,海关予以查验免税放行。申报携运出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审阅查验放行。
前款所述人员寄进或许寄出的个人自用物品,海关依照个人邮寄物品的有关法令法规处理。
第十条联合国及其专门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驻我国代表组织运进运出公事用品和邮袋,代表组织的代表、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和与其一起日子的爱人及未成年子女运进运出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我国已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我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定的协议处理;遇有条约和协议未触及的状况,参照本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外国驻我国领事馆运进运出公事用品和领事邮袋,领事官员、领馆工作人员和与其一起日子的爱人及未成年子女运进运出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我国已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签定的协议处理;遇有条约和协议未触及的状况,依据互利的准则,参照本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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