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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恢复口岸快捷通关 海关律师提示进出海关先读读这几个规定

时间: 2024-08-21 14:53:40 |   作者: 香港仓储配送

  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了重要的公告,5月15日起实施全面恢复口岸快捷通关、全面恢复实行内地居民赴港澳团队旅游签注“全国通办”等四项调整优化出入境管理政策措施,进一步保障便利中外出入境人员往来,促进服务对外开放。

  进出境人员进一步增多,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提醒:进出海关必须要格外注意相关规定:

  进出中国海关时,应事先了解中国海关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阅读以下几个规定,大体上就够用了:

  应税物品:《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 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 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禁止限制类物品:《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

  动植物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47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 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

  为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进出境旅客申报手续,方便旅客进出境,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海关总署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称《申报单》,式样见附件),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

  二、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

  三、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四)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四、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二)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五、非居民旅客返程出境时,如要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可在其原进境时填写并经海关批注和签章的《申报单》上出境栏目内填写相关联的内容,或者另填写一份《申报单》,向海关办理出境申报手续。

  居民旅客回程进境时,如要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可在其原出境时填写并经海关批注和签章的《申报单》上进境栏目内填写相关联的内容,或者另填写一份《申报单》,向海关办理进境申报手续。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海关予以免验礼遇。

  七、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八、本公告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原海关总署2005年第23号公告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海关执法透明度,方便旅客进出境,明确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规范和统一海关验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块钱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块钱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块钱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现发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我署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同时废止。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为防止动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和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和法规,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1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发布。

  《名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进(过)境旅客、进境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自境外进入边民互市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贴身携带或分离托运,以及邮递、快件和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等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12号)同时废止。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三)水生动物产品。干制,熟制,发酵后制成的食用酱汁类水生动物产品除外。

  (四)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奶油、黄油、奶酪、炼乳等乳制品。

  (七)油脂类,皮张,原毛类,蹄(爪)、骨、牙、角类及其制品。经加工处理且无血污、肌肉和脂肪等的蛋壳类、蹄(爪)骨角类、贝壳类、甲壳类等工艺品除外。

  (十三)菌种、毒种、寄生虫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兽用生物制品,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及其他高风险生物因子。

  注:1、通过携带或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相关行政主任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携带或分离托运一只。具体检疫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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